事发江门!“神药”致人死亡?法院判了
近日,新会法院审结了一起看“老中医”
致人死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判决“老中医”廖某返还8.5万元
2020年7月,李某的母亲经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。“老中医”廖某对外宣传,其开具的“神药”可抑制癌细胞扩散、吃药后肿瘤会变小、肿瘤可以消掉、治疗癌症疼痛有明显效果、能够治愈等效果作用。于是,李某经人介绍后找到廖某为母亲诊治,每次药材高达8000元-10000元,期间李某母亲没有在医院进行治疗。
图片来源:图虫创意 已获授权
2021年1月,李某母亲去世。经统计,李某共向廖某支付治疗费用8.5万元。后李某将廖某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全部治疗费用8.5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
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,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,使用药物、技术、器械及手术等方法,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、缓解病情、减轻痛苦、改善功能、延长生命、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。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开具药品处方,不得宣传治疗作用。
图片来源:图虫创意 已获授权
本案中,廖某查看病人身体、询问病情症状,出具药方、提供药材,并宣传可抑制癌细胞扩散、吃药后肿瘤会变小、肿瘤可以消掉、治疗癌症疼痛有明显效果、能够治愈等效果作用。李某为此向廖某支付相应的费用,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。
廖某明知没有医师资格、医师执业资格或药师资质,仍为李某承诺疗效,属于中医诊疗行为,涉嫌非法行医,而且可能对病人的身体造成极大损害,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。
因此,廖某从事的行医行为,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。双方合同关系对应的合同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,损害医疗公共秩序,违背公序良俗,应为无效合同关系。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(2009年修正)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,经注册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,适用本法。
本法所称医师,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。
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
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提醒各位市民
任何没有医师资格的人
都不是医生,切忌病急乱投“医”
切莫听信偏方、神药
尤其是网上销售的那些
号称能治疗癌症的保健品
日前
一起同类事件在抖音等各大平台
受到网友广泛关注
“求求你,不要再骗我妈的救命钱了。”
最后提醒各位
患病时请勿病急乱投医
应及时到正规医院
进行科学治疗
避免贻误病情
转发提醒身边的人吧!
封面来源:图虫创意 已获授权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编辑:陈聆二审:江文明三审:张丽莉
🌟这些文章大家都在看🌟